窑街煤电集团甘肃金凯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窑街煤电集团甘肃金凯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与铁法煤业集团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铁法煤业集团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矿山建设工程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甘0111民初465号
原告:窑街煤电集团甘肃金凯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兰州市红古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铁法煤业集团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市调兵山市。
法定代表人:边路明,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铁法煤业集团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矿山建设工程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市调兵山市。
负责人:宋文官,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窑街煤电集团甘肃金凯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铁法煤业集团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铁法煤业集团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矿山建设工程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3日立案。原告窑街煤电集团甘肃金凯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铁法煤业集团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铁法煤业集团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矿山建设工程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窑街煤电集团甘肃金凯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窑街煤电集团甘肃金凯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30元,减半收取315元,由原告窑街煤电集团甘肃金凯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杨璇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