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新投信息产业有限公司(原河某某投资有限公司)与河某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7知民初455号之二
原告:河南新投信息产业有限公司(原河***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市辖区高新区新二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牧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牧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华兰大道**div>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河南新投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河***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河南新投信息产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新投信息产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河***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新投信息产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河南新投信息产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翟 晓
审判员 马兵务
审判员 王 娜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温源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