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7知民初455号之一
申请人:河南新飞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新飞大道**高新区火炬园综合研发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牧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牧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新飞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华兰大道**div>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河南新飞投资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河南新飞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河南新飞投资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河南新飞数码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20万元或等价值财产。河南新飞投资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9日提出续封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河南新飞投资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新飞数码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20万元,若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其不足部分等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翟 晓
审判员 马兵务
审判员 王 娜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温源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