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7知民初6号之二
原告:河南新投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新二街162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河南新飞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华兰大道4号。
清算组负责人:***。
河南新投信息产业有限公司诉河南新飞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31条:“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清算申请后,就强制清算公司的权利义务产生争议的,应当向受理强制清算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由清算组负责人代表清算中公司参加诉讼活动。……”。2020年8月31日,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20)豫0702清申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河南新飞电器集团有限公司对河南新飞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
故本案应向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翟 晓
审判员 马兵务
审判员 王 娜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温源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