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703知民初196号
原告:河南省红运来电器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1MA44L0P79T
住所:河南省新乡市经济开发区新乡智能家电专业园5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河南乾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新飞制冷器具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07906403008
住所:河南省新乡市开发区36号街坊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河南新投信息产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0747412484M
住所:河南省新乡市市辖区高新区新二街1625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河南牧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省红运来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新飞制冷器具有限公司、河南新投信息产业有限公司商标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立案。原告河南省红运来电器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省红运来电器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省红运来电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河南省红运来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