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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格林格电器有限公司、新乡市新鹰电器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知民初155号 原告:广东格林格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南头镇***43号办公楼二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乡市新鹰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原阳县产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河南新投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市辖区高新区新二街1625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河南新飞制冷器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开发区36号街坊。 法定代表人:***。 被告:鼎城区武陵镇智丰电器商行,经营场所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武陵镇善卷社区桥南家电城善寿街3号。 经营者:**,男,1982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常德市鼎城区。 原告广东格林格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新乡市新鹰电器有限公司、河南新投信息产业有限公司、河南新飞制冷器具有限公司、鼎城区武陵镇智丰电器商行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格林格电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110元,减半收取4055元,由原告广东格林格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潘 威 审 判 员  程 婧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何 琳 书 记 员  刘 妙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