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知民初155号
原告:广东格林格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南头镇***43号办公楼二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乡市新鹰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原阳县产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河南新投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市辖区高新区新二街1625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河南新飞制冷器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开发区36号街坊。
法定代表人:***。
被告:鼎城区武陵镇智丰电器商行,经营场所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武陵镇善卷社区桥南家电城善寿街3号。
经营者:**,男,1982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常德市鼎城区。
原告广东格林格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新乡市新鹰电器有限公司、河南新投信息产业有限公司、河南新飞制冷器具有限公司、鼎城区武陵镇智丰电器商行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格林格电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110元,减半收取4055元,由原告广东格林格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潘 威
审 判 员 程 婧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何 琳
书 记 员 刘 妙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