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52民初1752号
原告:潼南区波媛家电经营部,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上和镇田湾路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23MA5XHXAC0X。
经营者:***,男,汉族,1962年10月8日生,住重庆市潼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重庆)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重庆)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红运来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经济开发区新乡智能家电专业园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1MA44L0P79T。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新投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市辖区高新区新二街16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0747412484M。
法定代表人:刘海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牧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牧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兴圃大道西14、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12324513G。
负责人:**,男。
第三人:河南新飞制冷器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开发区36号街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07906403008。
法定代理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潼南区波媛家电经营部与被告河南新投信息产业有限公司、河南省红运来电器有限公司、第三人河南新飞制冷器具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3日立案。原告潼南区波媛家电经营部于2022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潼南区波媛家电经营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潼南区波媛家电经营部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陈**亮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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