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苏0612民初3074号
原告:江苏弘业国际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中华路50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职员。
被告:***,男,1962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
原告江苏弘业国际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江苏弘业国际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90万元及相应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5年1月31日起计算)。事实和理由:2014年6月14日,案外人***、***、***因被告***欠其到期借款而从由被告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江苏骆驼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骆驼公司)取走所有权属于原告的24台津田驹喷气织机且堆放于***妹妹厂区的仓库内,原告为此于2014年6月25日在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向上述三人提起诉讼,要求归还设备。在南通中院主持下,2014年8月27日原告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的***、***、***三人达成协议,主要内容为1、乙方归还甲方24台织机;2、乙方同意转让且甲方同意受让***对被告***的部分到期债权,转让债权总额为90万元,转让对价为70万元;3、协议生效后并甲方支付相应的债权转让费后***应及时通知***该等债权转让事宜,如甲方有意向***主张该等债权,则***应予配合等等。后该协议得到各方的履行,原告已将债权转让费给付***等三人。因被告***下落不明,***于2014年9月4日、2016年8月16日在江苏经济报上向***发出债权转让公告。根据上述事实,原告已依法获得了***转让的对被告的债权,被告拒不履行债务给付的行为已严重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请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被告***未作答辩,也未有证据提交。
原告针对其主张提交了原告与***、***、***订立的协议、***向***出具的借条、债权转让公告。为查明案件事实,本院依法向***、***调查,结合本院调查的事实,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力予以认定。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8月27日,原告(协议甲方)与***、***、***(协议乙方)订立协议一份,协议主要内容为乙方因***欠付到期借款而于2014年6月14日从骆驼公司取走所有权属于甲方的24台型号为ZAX9100的津田驹喷气织机,甲方于2014年6月25日向南通中院提起诉讼,要求乙方归还前述设备。经协商,乙方归还甲方24台喷气织机,乙方向甲方转让***对***的部分到期债权,转让债权总额为90万元,转让对价为70万元。2014年9月10日、2016年8月18日,江苏经济报刊登了***的债权转让公告。
原告提交的借条原件载明:今借***人民币贰佰万元整,借期叁个月,到期按时归还月息2分。落款时间为2013年10月22日,落款人为***。
审理中,本院向***调查,***陈述案涉借条系其向原告提供,其从事印染及织布经营,与***系朋友关系,***因经营需要向其借款200万元,部分转账部分现金合计向***交付200万元,***出具了借条。后经多次催要***于2014年上半年分多笔合计偿还借款110万元,利息分文未付。与原告订立协议属实,该协议已履行,其已将借条中的90万元债权转让给原告,原告已支付90万元。
本院认为,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与***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现***认可***已偿还110万元,此系自认,本院予以认定。后***将剩余借款90万元转让给原告,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且***已公告通知被告,该转让对被告发生效力。被告应当向原告偿还借款本息。原告要求被告偿还90万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支付2015年1月3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江苏弘业国际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0万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5年1月31日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800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代垫,待履行时由被告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交纳案件受理费12800元(该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46×××65)。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