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辽0112民初16319号
原告宜都华迅智能输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都市陆城清江大道14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573717969F。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沈阳红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浑身中路39号3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0024296D。
法定代表人:***
原告宜都华迅智能输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红杉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9日立案。原告宜都华迅智能输送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宜都华迅智能输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亓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