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2801民初702号
原告:***,男,1984年10月9日生,汉族,甘肃省天水市人,个体,住***市,身份证号XXX。
被告:***恒***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西宁利安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青海生物科技产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恒***消防器材有限公司、西宁利安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46.88元,减半收取计223.4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 尉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