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1024民初1587号
原告:彭某某,女,1971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四川省威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秉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威远县。
法定代表人:袁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某与被告四川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4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彭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彭某某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