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91民初485号
原告:山东创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健康东街6399号高新区金融服务中心304.
法定代表人:王荣鹏,职位:董事长。
被告:山东三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高新区玉清街与银枫路交叉口北100米路东第三加速器2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谢建勇。
原告山东创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三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04月01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山东三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无法取得联系并送达,需要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 李行道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梁同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