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2民初16939号
原告:***,男,1960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兴市。
原告:鞠卫华,女,1974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兴市。
二原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窦福勇,北京义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泰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锦芳路**院**楼**2207。
本院在审理原告***、鞠卫华诉被告北京泰文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鞠卫华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鞠卫华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孔范宇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陈静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