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新青时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新青时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汇金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京73民初305号 原告:北京新青时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创新路**万佳通院内****。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北京汇金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海南沿******/div>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新青时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新青时代公司)诉被告北京汇金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2日立案。在本院主持下,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原告新青时代公司于2018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新青时代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新青时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81元,减半收取590.5元,由北京新青时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