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京73民初305号
原告:北京新青时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创新路**万佳通院内****。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北京汇金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海南沿******/div>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新青时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新青时代公司)诉被告北京汇金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2日立案。在本院主持下,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原告新青时代公司于2018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新青时代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新青时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81元,减半收取590.5元,由北京新青时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