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xx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1022民初193号
原告:李xx,男,1964年出生,汉族,户籍地陕西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xx,陕西书***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x,男,1973年出生,汉族,住陕西省。
被告:陕西x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
法定代表人:周x,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李xx与张x、陕西x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xx于2023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该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予以免收。
审判员 侯 x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巩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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