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海澳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陕西海澳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甘肃报业水资源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甘0102民初4912号
原告:陕西海澳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咸兴路8号路北厂房。
法定代表人:赵忠厂,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7年6月30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住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
被告:甘肃报业水资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白银路123号701室。
法定代表人:孙加震。
本院于2019年5月6日受理的原告陕西海澳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甘肃报业水资源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的争议已解决为由于2019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海澳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81元,由原告陕西海澳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牟飚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