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海澳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陕西海澳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陕0402民初3577号
原告陕西海澳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9。
法定代表人赵忠厂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应海峰,陕西本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xx年x月x日生,户籍所在地乾县,身份证号:610XXXXX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杨萌,陕西丽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独任审判,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经审理终结。
                 本案的相关情况
一、入职时间:2019年4月4日。
二、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情况: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三、合同约定或实际履职工作岗位:PC部车间主管,从事部门管理及生产纯净水桶工作。
四、合同约定每月工资数及工资构成或支付情况:
陕西海澳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占7070%股东身份的杨某苹曾于20192019年8月6日支付***1495314953元、20192019年8月1616日支付***48754875元、20192019年9月1616日支付***48804880元,上述款均为***20192019年4月4日履职以来的薪金。
一、办理社会保险险种:未办理。
二、申请仲裁时间:2019年5月。
三、仲裁请求:请求确认存在劳动关系。
四、仲裁结果:原被告存在劳动关系。
五、原告本案诉讼请求:请求确认不存在劳动关系。
六、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1、被告***提交5组证据佐证存在劳动关系。
2、原告陕西海澳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未提交证据。
3、20192019年6月1414日***与工友王某厂、李某某、解某某在厂区拆除“风机”时发生事故,从天花板坠落,导致入住核工业215医院救治诊疗。
4、***入职原告公司名称为“王某”,发生事故之日急救215医院时,工友入院记录误报***名称为“王M某厂”。
判 决 结 果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还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经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本案依据被告提交的5组证据可以佐证本案被告***入职原告公司,从事PC部车间主管,履职期间2019年6月14日接受工作安排与工友拆除风机时发生事故受伤,而后入住核工业215医院救治和诊疗。被告***受原告公司管理,从事原告公司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且履职管理岗位。被告***履职工作完全是原告公司业务组成部分,依据被告***与原告法定代表人的微信记录明确载明“业经吕工介绍-洽谈-入职-履职-救治诊疗”的过程,对被告***提交证据本院予以采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原告主张不存在劳动关系但并未提交佐证证据,本院不予以采信其诉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六条,参照劳社部(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陕西海澳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存在劳动关系。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予以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何卫东
 
 二0二0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薛雨馨
 
备注:本判决格式为“要素式裁判文书”,依据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简化一审民商事案件裁判文书的规定》执行。XXXXXXXXXXXX9344920200706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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