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海澳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陕西海澳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陕西汇泉饮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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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按撤诉处理用)
(2019)陕0111民初2303号
原告:陕西XXX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该单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某,男,汉族,该公司员工。
被告:陕西XX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
原告陕西XXX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XXXX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XXX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38元,减半收取1119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陕西XXX科技有限公司自行承担。
代理审判员
周巠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记员卢荣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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