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304民初2518号
原告:陕西海澳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
法定代表人:赵忠厂。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鹏利,该公司业务经理。
被告:宝鸡市神农山泉饮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
法定代表人:林超。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海澳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宝鸡市神农山泉饮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 9月1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海澳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2元减半收取76元,由原告陕西海澳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冯勤绪
二0一九年九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惠磊磊
书记员 申元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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