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海澳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陕西海澳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咸阳清源饮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陕0425执156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海澳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所在地:咸阳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055XXXXXXXX。
法定代理人:赵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甲,该公司业务经理。
被执行人:咸阳清源饮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礼泉县,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61042530XXXXXXXX。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海澳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咸阳清源饮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9月19日作出的(2019)陕0425民初1642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咸阳清源饮品有限公司限期清偿陕西海澳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货款85233.6元及诉讼费。判决生效后咸阳清源饮品有限公司逾期未自觉履行。2020年3月11日陕西海澳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司法公开告知书等法律文书并进行了网络查控和传统查控,除部分存款外再未查控到房产、车辆、互联网金融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20年4月21日本院依法将咸阳清源饮品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2020年6月9日本院依法划拨咸阳清源饮品有限公司名下存款11557元。2020年6月12日经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由陕西海澳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协议达成后领取依法划拨咸阳清源饮品有限公司的执行款11557元;二、由咸阳清源饮品有限公司从2020年7月10日起每月的10日前五日内一次性支付给陕西海奥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执行款1000元,直至本案执行完毕时止;三、案件执行费80元,由咸阳清源饮品有限公司负担;四、上述协议履行完毕后,本案即执行完毕;五、如未按本协议履行,在咸阳清源饮品有限公司被宣告破产前由周某某个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20年6月12日陕西海奥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领取执行款11557元,咸阳清源饮品有限公司负担执行费80元。上述协议正在履行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陕0425执156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魏超宏
审判员  李文忠
审判员  李高超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卫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