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08民初6388号
原告:四川宸昌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
法定代表人:何治军,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治军,男,汉族,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雪梅,女,汉族,系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国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达州市达川区。
法定代表人:周中同。
被告: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达州市通川区。
法定代表人:侯耀辉。
被告:***,男,汉族,1963年9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营山县。
原告四川宸昌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国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9日立案。原告四川宸昌贸易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宸昌贸易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聂 珺
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倪海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