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龙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四川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521民初4391号

原告:***,男,1968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

原告:***,男,1963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

原告:吕荣军,男,1973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谭绍甫,四川景上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15201410114505。

被告: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00595091270K,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张家坝安置房4幢2单元21楼1号。

法定代表人:侯耀辉。

被告:侯显要,男,1963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辉兵,四川法之缘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17201120568730。

被告:四川国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002101630864,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翠屏街道袁家巷7号。

法定代表人:周中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康平,四川虹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17198910834665。

原告***、***、吕荣军与被告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侯显要、四川国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立案。原告***、***、吕荣军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并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吕荣军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吕双江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罗业宇

书 记 员 吴 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