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民终1405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要,男,1963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宸昌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龙港路333号双子星大厦A座7层1号。
法定代表人:何治军,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四川国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翠屏街道袁家巷7号。
法定代表人:周中同,总经理。
原审被告:四川龙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张家坝安置房4幢2单元21楼1号。
法定代表人:侯耀辉,执行董事。
上诉人**要因与被上诉人四川宸昌贸易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四川国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龙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2020)川0108民初76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的规定,本案适用独任制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要在收到缴纳上诉费通知后,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院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要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董荣昌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李 静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民终1405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要,男,1963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宸昌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龙港路333号双子星大厦A座7层1号。
法定代表人:何治军,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四川国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翠屏街道袁家巷7号。
法定代表人:周中同,总经理。
原审被告:四川龙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张家坝安置房4幢2单元21楼1号。
法定代表人:侯耀辉,执行董事。
上诉人**要因与被上诉人四川宸昌贸易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四川国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龙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2020)川0108民初76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的规定,本案适用独任制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要在收到缴纳上诉费通知后,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院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要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董荣昌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李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