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521民初4752号
原告:成都君安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788113456E,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500号3栋2单元7层703号。
法定代表人:陈志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舟度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15201110764299。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林杰,四川舟度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15201810045460。
被告: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00595091270K,住所地达州市通川区张家坝安置房4幢2单元21楼1号。
法定代表人:侯耀辉。
被告:宜宾丝丽雅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0711897897G,住所地宜宾市南岸经济技术开发区航天路。
法定代表人:邓传东。
第三人:四川国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002101630864,住所地达州市达川区翠屏街道袁家巷7号
法定代表人:周中同。
原告成都君安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宜宾丝丽雅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四川国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5日立案。原告成都君安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款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成都君安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杨 红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罗诗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