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昌耀电力器材有限公司、湖北中泰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湖北独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鄂1127执1439号
申请执行人:黄冈昌耀电力器材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湖北中泰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湖北独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冈昌耀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中泰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查封、冻结了的被执行人湖北中泰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相关财产及到期工程款,因查封、冻结的被执行人湖北中泰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暂时无法处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2019)鄂1127民初170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时,被执行人湖北中泰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黄冈昌耀电力器材有限公司货款328133元及逾期利息、律师代理费20000元和迟延履行期间双倍债务利息。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张文彬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