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昌耀电力器材有限公司

黄冈昌耀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与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1182民初1195号 原告:黄冈昌耀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穴市火车站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825627110154。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湖北道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湖北道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穴市大桥村崔家垸太子庙7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82MA491Y0C9W。 法定代表人:王**,系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7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穴市。 原告黄冈昌耀电力器材有限公司诉被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黄冈昌耀电力器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下欠的货款218950元及违约金31895元,共计250845元;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利息(自2018年12月2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息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由被告承担本案律师费及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8年4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物资订货合同》(供货期间为2018年4月27日至2018年6月7日),由原告向被告提供企口式二级水管,合同对产品的名称、规格、质量标准、运输方式、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都进行了明确约定。经双方结算,货款共计318950元,被告至今仍下欠货款218950元,故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黄冈昌耀电力器材有限公司虽然提供了被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所在地,但被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实际并不在该处办公,原告黄冈昌耀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一直无法提供被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确切送达地址,也不同意公告送达,导致本院无法向被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故原告黄冈昌耀电力器材有限公司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黄冈昌耀电力器材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彬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