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1182民初1196-1号
原告:黄冈昌耀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穴市火车站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825627110154。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湖北道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湖北道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至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雄楚大道4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180770132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67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大冶市。
原告黄冈昌耀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与被告至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立案。原告黄冈昌耀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至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冈昌耀电力器材有限公司自愿提出对被告至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冈昌耀电力器材有限公司对被告至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彬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