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1521民初1948号
原告:陆丰市实兴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陆丰市星都经济开发试验区金刚山路西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581MA4WJL6TX6。
法定代表人:林实监。
委托代理人:陈海猛,广东洋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汕尾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尾市区公园路西小区7栋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500761583204F。
法定代表人:许忠昌。
原告陆丰市实兴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汕尾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陆丰市实兴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271.77元,由原告陆丰市实兴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林乃流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胡江海
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1521民初1948号
原告:陆丰市实兴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陆丰市星都经济开发试验区金刚山路西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581MA4WJL6TX6。
法定代表人:林实监。
委托代理人:陈海猛,广东洋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汕尾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尾市区公园路西小区7栋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500761583204F。
法定代表人:许忠昌。
原告陆丰市实兴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汕尾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陆丰市实兴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271.77元,由原告陆丰市实兴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林乃流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胡江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