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甘0402民初2153号
原告:***,男,1990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白银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铜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智诚中菲建筑设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滨河路印象江南小区15号楼2单元11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为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甘肃智诚中菲建筑设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0日立案。2022年6月8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