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甘0402民初2739号
原告:***,男,1990年12月10日出生,住白银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甘肃铜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智诚中菲建筑设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经营场所白银市白银区滨河路印象江南小区15号楼2单元1102室。
负责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甘肃为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甘肃智诚中菲建筑设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9月7日以未申请劳动仲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出于自愿且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