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智诚中菲建筑设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某某、甘肃智诚中菲建筑设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甘0402民初2739号 原告:***,男,1990年12月10日出生,住白银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甘肃铜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智诚中菲建筑设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经营场所白银市白银区滨河路印象江南小区15号楼2单元1102室。 负责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甘肃为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甘肃智诚中菲建筑设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9月7日以未申请劳动仲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出于自愿且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