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盈瑞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闽侯县南屿镇人民政府与福建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闽0121民初7736号 原告:闽侯县南屿镇人民政府,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浩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浩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福建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霞浦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锐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锐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闽侯县南屿镇人民政府与被告福建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闽侯县南屿镇人民政府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福建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闽侯县南屿镇人民政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福建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立即向闽侯县南屿镇人民政府返还南屿镇南屿片区高某路(117县道至乌龙江大道)(施工)项目投标保证金人民币120000元及资金占用费17960.83元(以投标保证金120000元为基数,计算自该项目投标截止时间的第二日即2018年12月11日起至福建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暂计至2022年9月13日,具体计算说明详见附件《资金占用费计算说明》);2.判令福建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8年10月30日,闽侯县南屿镇人民政府在福州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信息网(www.****b.org)、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公共服务平台(***.cn)、福州建设工程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20**版(***.com:2500/CmsPortalWeb/main/****x.xhtml)上发布高某路项目的《招标公告》,公告高某路项目为电子招标项目(招标编号E350100010210006****),投标保证金120000元,提交方式为从投标人所在地银行的投标人企业基本账户以电汇或银行转账的形式,汇到招标公告中招标人指定的投标保证金银行账户,并应在电汇或银行转账单上注明“E350100010210006****”,或按福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年度保证金制度交存年度保证金,或按照福建省建筑业龙头企业有关规定交存年度投标保证金,或以银行保函的形式提交项目投标保证金,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为2018年11月27日9时45分。2018年11月22日,闽侯县南屿镇人民政府发布了高某路项目补充通知,通知高某路项目投标截止时间、投标保证金递交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均更改为2018年12月10日上午9时45分。福建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参与了高某路项目的投标,提交了投标文件并以银行保函方式提交了投标保证金。经评标委员会评审,福建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中标且评标委员会出具的高某路项目《评标报告》第九条投标文件雷同情况无任何记载。因此闽侯县南屿镇人民政府未没收福建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投标保证金。2021年12月7日,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乡建设局向闽侯县南屿镇人民政府出具《关于追索投标信息雷同企业投标保证金的函》,请闽侯县南屿镇人民政府根据福州市审计局对高新区建设工程招投标领域的《专项审计调查报告》(榕审调报〔2021〕10-4号)和《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施工招标项目电子投标文件雷同认定与处理的指导意见》(闽建筑〔2018〕29号)之规定对高某路项目等2个项目存在13个投标人投标雷同现象采取追索投标保证金措施,杜绝财政罚没收入流失。经查案涉项目招投标档案,结合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乡建设局提供的《投标信息雷同企业的投标保证金未收回明细表》,闽侯县南屿镇人民政府发现福建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案外人福建永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制作已标价工程量清单XML电子文档记录的计价软件加密锁序列号信息有两条相同,两条相同的计价软件加密锁序列号信息分别为849c0a3bf4d648078490fbeab5fa****,9733c8010007020565f90002002b****。根据闽建筑〔2018〕29号文的规定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二章第2节投标须知(三)投标文件第20.6款“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存在下列情形,视为投标文件雷同:(1)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上传计算机的网卡MAC地址、CPU序列号和硬盘序列号等硬件信息均相同的,开标现场上传电子投标文件的除外。(2)不同投标人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XML电子文档记录的计价软件加密锁序列号信息有一条及以上相同,或者记录的硬件信息中存在一条及以上的计算机网卡MAC地址(如有)、CPU序列号和硬盘序列号均相同的(招标控制价的XML格式文件或计价软件版成果文件发布之前的软硬件信息相同的除外),或者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已标价工程量清单XML电子文档除外)编制时的计算机硬件信息中存在一条及以上的计算机网卡MAC地址(如有)、CPU序列号和硬盘序列号均相同的。(3)不同投标人的技术文件经过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查重分析,内容异常一致或者实质性相同的”之规定,福建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福建永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XML电子文档记录的计价软件加密锁序列号信息有两条相同的情形,属于投标雷同。闽侯县南屿镇人民政府认为,福建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投标雷同的行为严重破坏了市场交易秩序,严重影响招标投标的公正性和严肃性,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根据闽建筑〔2018〕29号文的规定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二章第2节投标须知(三)投标文件第18.3款“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3)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存在投标须知第20.6款规定的雷同情形之一”之规定,福建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投标保证金应不予退还。因此,福建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将投标保证金退还给闽侯县南屿镇人民政府。闽侯县南屿镇人民政府已发函催讨,但福建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置之不理。综上,为维护闽侯县南屿镇人民政府合法权益,现提起诉讼,请依法予以支持。 福建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辩称,一、福建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就案涉投标项目,已提供符合闽侯县南屿镇人民政府要求的银行保函作为投标保证,闽侯县南屿镇人民政府于保函保证期间届满后,提出本案的诉请,没有法律依据。1.福建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按闽侯县南屿镇人民政府发布的招标文件要求,在投标截止日前向招标代理机构提供了由瑞狮村镇银行于2018年11月29日开具的银行保函,符合闽侯县南屿镇人民政府招标文件关于缴纳投标保证金的规定。闽侯县南屿镇人民政府提交的证据《银行保函》可以证明,瑞狮村镇银行已在保函中承诺,一旦发生保函列明的情形,即无条件、不可撤销地保证,在7日内无条件支付总额不超过120000元的金额,且强调本保函在投标有效期到期后或招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后的到期日后28日(含)内,保持有效,但任何索款要求应在投标有效期内送达银行方。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及第三条的规定,瑞狮村镇银行的保函属于银行独立保函。闽侯县南屿镇人民政府方某因福建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投标文件雷同而决定没收保证金,需在投标有效期满28日内,向瑞狮村镇银行发出书面通知,该行即见通知付款。本案中,投标截止日为2018年12月10日,投标有效期90天至2019年3月10日届满,保函的保证期间为28天,至2019年4月7日届满。闽侯县南屿镇人民政府合法依约没收保证金的条件,一是需向瑞狮村镇银行通知主张,二是需在2019年4月7日前向瑞狮村镇银行发出书面的通知。一旦闽侯县南屿镇人民政府按前述要求主张,瑞狮村镇银行见索即付,但闽侯县南屿镇人民政府事实上因自身责任未行使相关的权利,直到保函保证期超过后的2022年3月4日才发函向福建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主张返还保证金,应当认定其已实际放弃了自身的权利,本案主张于法无据。2.闽侯县南屿镇人民政府未在招投标项目结束前,就投票文件雷同情况向福建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履行告知义务,福建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至2022年3月4日才收到闽侯县南屿镇人民政府要求退还保证金的通知,如前所述,不仅其主张保证金的对象错误(应向独立保函开具银行主张),且如果在投票项目结束后又支持闽侯县南屿镇人民政府主张,实质上等于直接剥夺了招标文件规定的,福建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投标相关问题可以提出异议的权利,违反了程序规定。3.福建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通过投标方式发出的合同邀约,因未中标而失效,且闽侯县南屿镇人民政府未因案涉招投标产生实际损失,诉请退还保证金没有依据。案涉项目,闽侯县南屿镇人民政府以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方式发出要约邀请,福建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通过投标发出要约,闽侯县南屿镇人民政府未向福建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双方最终未建立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八条规定,福建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最终中标闽侯县南屿镇人民政府的招标项目,应当据此认定福建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通过投标方式发出的要约已失效,如因福建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行为造成闽侯县南屿镇人民政府损失的,适用缔约过失责任,但闽侯县南屿镇人民政府并未由此产生实际损失,闽侯县南屿镇人民政府于本案中也未提供证据或主张其损失。二、闽侯县南屿镇人民政府于2018年12月10日前即应当知悉招标项目存在投标人投标文件雷同的事实,闽侯县南屿镇人民政府诉称收到福州高新区城建局函件后才知悉投标存在文件雷同的说法,没有事实依据。1.招标项目的代理机构福建某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系接受闽侯县南屿镇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招投标事务,闽侯县南屿镇人民政府对其依约依法均享有委托人听取受托方报告受托事务办理的权利(包括本案中涉及的投标文件是否发行雷同的问题)。否则,要么是闽侯县南屿镇人民政府自身失职放弃权利,要么是代理机构失职,需向闽侯县南屿镇人民政府承担办理受托事务失职之责。2.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需知”第六节“评标”第23.2条载明,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据此,福建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认为,闽侯县南屿镇人民政府应在评标后即应当知晓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是否发生雷同,闽侯县南屿镇人民政府现诉称到收到高新区城建局的2021年12月7日函件后方才知晓,要么系没有事实依据的推说之辞,要么系其代表人失职,均非属福建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方原因导致。3.闽侯县南屿镇人民政府提交的证据《开标记录表二》,可以证实福州市建设工程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于2018年12月6日16时55分,已经生成福建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投标文件存在雷同的记录数据,闽侯县南屿镇人民政府完全有充分的能力和时间,通过查询获悉投标相关事宜,如其至2021年12月7日方才获悉,显系因其自身过错导致。4.闽侯县南屿镇人民政府提交的证据福州市审计局的《专项审计调查报告》P8内容,清楚分析了未依法行使没收投标保证金权利的原因,一是招标人主体的责任,二是招标代理机构的责任,三是银行方的问题,但全文均未把责任推给投标人,故该报告评价客观到位,福建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代理人前述发表的意见与之不谋而合。综上所述,本案中,福建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依法依约提供了符合要求的第三方银行独立保函作为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现银行独立保函的保证期间早已过期,闽侯县南屿镇人民政府未在保证期间内依法及时向瑞狮银行书面通知索付保证金,系其自身过错,应当认定闽侯县南屿镇人民政府放弃了没收保证金的权利。闽侯县南屿镇人民政府如认为招标代理机构或评标委员会未履行报告义务而可能造成财政罚没损失,依法闽侯县南屿镇人民政府应自行向相关的机构追责,其向福建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出本案主张,缺乏法律依据,不应予以支持。值得说明的是,2021年底以来,包括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闽侯县人民法院、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等在内的各地多家法院,已就招标人主张退还保证金的诸多类案作出裁判,且部分已经生效,裁判的结果均驳回了招标人的诉请。综上,请求依法驳回闽侯县南屿镇人民政府本案的所有诉请。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当事人对真实性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及庭审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10月30日,闽侯县南屿镇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南屿镇南屿片区高某路(117县道至乌龙江大道)(施工)项目的《招标公告》,该公告约定投标保证金提交的时间为2018年11月27日上午9:45:00;投标保证金提交的金额为120000元人民币。 2018年11月22日,闽侯县南屿镇人民政府发布关于该招标的《补充通知》,将投标截止时间更改为2018年12月10日上午9时45分;投标保证金递交截止时间更改为2018年12月10日上午9时45分;开标时间更改为2018年12月10日上午9时45分。 2018年10月31日,闽侯县南屿镇人民政府发布《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其中18.3款约定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1)投标人……(3)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存在投标须知第20.6款规定的雷同情形之一的,保证金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为投标截止时间后的60日历天,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福建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参与投标,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在投标截止日前向招标代理机构提供了由瑞狮村镇银行于2018年11月29日开具的银行保函。该银行保函载明“本保函在投标有效期到期后28日(含)内或招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后的到期日后28日(含)内保持有效,延长投标有效期无须通知我方,但任何索款要求应在投标有效期内送达我方。保函失效后请将本保函交投标人退回我方注销”。 南屿镇南屿片区高某路(117县道至乌龙江大道)(施工)项目的《开标记录表二》中载明计价软件加密锁序列号信息雷同投标人有福建某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福建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甲、福建某某建设有限公司、福建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乙、福建省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福建永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福建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福建金某建筑发展有限公司。 2021年12月7日,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乡建设局向闽侯县南屿镇人民政府发出《关于追索投标信息雷同企业投标金的函》及附件,要求闽侯县南屿镇人民政府对案涉项目在内的2个项目,共有13家投标企业存在投标信息雷同现象,招标人未按招标文件的规定没收其投标保证金,请闽侯县南屿镇人民政府按照审计调查报告的要求继续采取措施向有关投标企业追索投标保证金,杜绝财政罚没收入流失。2022年2月28日,闽侯县南屿镇人民政府向福建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催告函》,向福建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缴已退还的投标保证金,要求其在催告函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将投标保证金120000元及利息退还至闽侯县南屿镇人民政府银行账户。 2022年7月25日,福州高新区城乡建设局文件【榕高新区建设(2022)****号】《关于南屿镇南屿片区高某路(117县道至乌龙江大道)(施工)项目投标雷同问题的复函》载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南屿镇南屿片区高某路(117县道至乌龙江大道)(施工)项目开标时间为2018年12月10日,该项目涉嫌串通投标的行为已超出行政处罚的追诉期限,我局将不再进行查处”等。 2022年8月16日,福州高新区城乡建设局文件【榕高新区建设(2022)****号】《关于南屿镇南屿片区高某路(117县道至乌龙江大道)(施工)项目投标雷同问题有关事宜的复函》,载明“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南屿镇南屿片区高某路(117县道至乌龙江大道)(施工)项目开标时间为2018年12月10日,该项目涉嫌串通投标的行为已超出行政处罚的追诉期限,我局将不再进行查处,也没有相应的查处结论。二、关于你镇与投标人之间的投标雷同问题纠纷,应依据招标文件的有关条款处理,并非依据行政监督部门的查处结论”等。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系福建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是否负有退还讼争投标保证金120000元的义务。本案中,闽侯县南屿镇人民政府发出招标公告后,福建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按照投标要求进行投标,其以银行保函的方式履行缴纳投标保证金的义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存在雷同的情形下,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该规定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福建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进行投标表明其已经接受该条规定约束。根据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与投标有效期一致,投标有效期为投标截止时间后60日,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为2018年12月10日,故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为2018年12月10日至2019年2月8日。投标保证金设定有效期,一方面是为了对投标人的投标行为产生约束,福建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当在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内承担投标保证金的投标责任和义务,如果发生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存在雷同的情形,招标人有权不予退还保证金。另一方面,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也是为了避免招标人无限期不退还保证金,因此若超过有效期,投标人不再就投标保证金承担责任。本案中,案涉招投标工程开标时间为2018年12月10日,开标后,招标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投标人是否存在投标文件雷同需要没收保证金的情形。招标人在应当知道福建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存在投标文件雷同需要没收投标保证金的情况下,时隔二年多的时间未履行没收保证金的权利,导致投标保证金退还福建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福州高新区城乡建设局在复函亦载明案涉项目涉嫌串通投标的行为已超出行政处罚的追诉期限,可见,本案中造成无法没收福建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投标保证金系由于闽侯县南屿镇人民政府怠于行使自身权利所致,其应当自行承担无法没收投标保证金责任。现闽侯县南屿镇人民政府要求福建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退还120000元投标保证金及资金占用费,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闽侯县南屿镇人民政府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59元,减半收取计1529.5元,由闽侯县南屿镇人民政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附: 本案适用法律条文和申请执行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