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鲁0202民初9880号
申请人:某甲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平度市。
法定代表人:李某,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某乙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
法定代表人:高某,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某甲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某乙公司名下银行存款90000元或者查封其他等值财产。某甲公司以某保险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本案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某甲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一百零五条、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某乙公司名下银行存款90000元或者查封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