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202民初232号之二
原告:青岛霍曼建筑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双珠路(原珠海东路1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397497034Y。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青岛颐金建设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宁夏路288号1号楼604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70640156XH。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霍曼建筑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颐金建设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岛霍曼建筑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霍曼建筑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383元,减半收取9191.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吕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