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民终430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78年12月24日出生,住址沈阳市苏家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73年12月27日出生,住址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
第三人(原审第三人):青岛颐金建设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宁夏路288号G1楼604室。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第三人青岛颐金建设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颐金)合伙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2022)辽0111民初30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协议书》针对被上诉人结算款组成明细约定:160万元投资、85万元抚顺工人及管理人员工资、150万元利润(其中总结算达到2,000万-2,100万内原告包含投资及工人加管理人员工资总计拿400万;其中总结算达到2,100万原告包含投资及工人加管理人员工资总计拿450万;其中总结算达到2,200万原告包含投资及工人加管理人员工资总计拿500万)。综上可知,《协议书》是双方基于项目结算款2,000万元为基础签订的。现项目结算款为1,675万元,与预计的2,000万元相差甚远,故双方按照《协议书》进行利润分配的前提条件不成就。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2022)辽0111民初301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1,692元,退回上诉人。
审 判 长 田 丽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