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14民初5769号
原告:辽宁***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李红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6MA109TK712。
法定代表人:郭玉丽。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智林,女,1982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铁西区。
被告:辽宁圣莱特石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兴大街东侧沈东七路以南地块D15b。统一社会代码:91210400055684200Q。
法定代表人:张玉萍。
被告:***,男,1968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抚顺市望花区。
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辽宁***钢铁有限公司诉被告辽宁圣莱特石化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辽宁***钢铁有限公司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宁***钢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720元,保全费1900元,均由原告辽宁***钢铁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付冬梅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雪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