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圣莱特石化设备有限公司

四平旭正换热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辽宁圣莱特石化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0303民初237号
原告:四***换热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址:四平市铁东区平东大街113号。
法定代表人:张洪彦,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秀华,系委托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辽宁圣莱特石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辽宁省抚顺市经济开发区中兴大街东侧沈东七路以南地块D15b。
法定代表人:张玉萍,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四***换热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辽宁圣莱特石化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四***换热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59元,由原告四***换热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闫宁波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文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