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环境水务建设有限公司

四川天府新区新兴街道办事处与张某某、黄某某等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民申651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四川天府新区新兴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 负责人:鄢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广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某某,男,1973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黄某某,男,1963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高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高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成都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四川某某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再审申请人四川天府新区新兴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新兴街道办)因与被申请人张某某、黄某某、成都某某有限公司、四川某某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劳务公司)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川01民终104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新兴街道办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某某劳务公司施工的案涉工程于2017年1月12日验收合格的事实错误。新兴街道办有新证据证明案涉项目于2017年5月26日才验收,案涉事故发生在2017年3月11日,案涉工程正在施工,并未交付,应由施工单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二)二审法院未中止审理,存在程序错误。某某劳务公司已经于2022年4月5日登记注销,二审法院2022年5月18日受理上诉请求时,某某劳务公司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二审法院应当中止审理,不应继续审理本案。(三)二审判决遗漏了必要诉讼当事人。案涉项目系天府新区精准扶贫项目,新兴街道办仅是投资人,案涉工程的土方开挖回填工作由各村自行负责自行集资,不足部分申请补贴解决,案涉工程是天府新区某某村委会(以下简称某某村委会)发包给某某劳务公司,实际施工人黄某某承接工程。实际上是由某某村委会发包,但某某村委会并未作为被告参加本案诉讼。综上,新兴街道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八项、第九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关于新兴街道办主张有新证据推翻原审判决的申请理由。新兴街道办向本院提交《管道工程竣工报告》作为新证据,主张案涉事故发生时,案涉工程还在施工期并未交付,其作为接收工程的管理人不应承担责任。经审查,首先,新兴街道办提交的新证据并非二审庭审后新产生或者新发现的证据,不符合新证据的形式要件。其次,该证据仅是最终验收时间的证明,并不能充分证明实际施工人将工程交付的时间。最后,新兴街道办是负责案涉道路建设和养护工作的实际管理人,具有清理、防护和警示的法定义务,工程是否交付或竣工并不影响其民事责任的承担,故新兴街道办的该项申请理由不成立。(二)关于新兴街道办主张二审未中止审理程序错误的申请理由。经查,本案一审判决由黄某某和新兴街道办承担民事责任,并无某某劳务公司,黄某某上诉请求未要求某某劳务公司承担责任,新兴街道办也未提起上诉请求,二审判决也未认定某某劳务公司承担民事责任,本案并无中止审理确认某某劳务公司权利义务继受人之必要,故二审法院未中止审理本案并无不当。(三)关于新兴街道办主张二审判决遗漏必要诉讼当事人的申请理由。根据原审法院查明事实,《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助力精准扶贫完善农饮工程管道及水表安装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新兴街道办负责“土方开挖、回填、外弃工作、开挖面恢复、用地用电等”工作,而新兴街道办将案涉的××坊村委会去执行,原审法院认为双方之间形成了委托代理关系有事实依据,某某村委会因土方开挖而产生的法律后果由新兴街道办承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六十二条“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规定的情形,认定某某村委会不是本案的必要诉讼参与人并无不当。另外,关于新兴街道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八项,即“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规定的申请再审理由,仅是未参加原审诉讼的当事人才能主张。经查,新兴街道办参与了本案的一审、二审,并且充分行使了诉讼权利,并无依据该项规定申请再审的事实依据,故其该项申请理由也不成立。 综上,新兴街道办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再审事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四川天府新区新兴街道办事处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