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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安徽和信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191民初258号 原告:***,男,1977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被告:安徽和信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安徽和信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无规避法律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