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湘1228执148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五环时代体育场馆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体育馆36号13栋东单元5层507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芷江同超五环文化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芷江镇东正街(药材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补声亮,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湖南五环时代体育场馆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芷江同超五环文化体育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芷江同超五环文化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与湖南五环时代体育场馆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协商一致,且已承诺按(2017)湘1228民初1121号民事调解书履行,申请执行人湖南五环时代体育场馆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1日提出请求撤销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湘1228执14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向芳洪
审判员杨阔
审判员李四新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