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润稷实业有限公司

新疆润稷实业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91民初2811号 原告:新疆润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古牧地路街道办事处古牧地东路22号03曾0301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0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龙泉驿区。 被告:***,女,1981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 本院于2019年1月28日正式立案原告新疆润稷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新疆润稷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新疆润稷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润稷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新疆润稷实业有限公司承担(此款原告已预缴)。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