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829民初1606号
原告:***,男,汉族,1991年5月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现住徐州市新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徐州市云龙区先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济宁恒佳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嘉祥县老僧堂镇程庄村南8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9MA3D40GB84。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山东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济宁恒佳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原告的撤诉行为系原告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