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恒佳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淄博沐坤商贸有限公司与济宁恒佳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305民初2984号之一

原告:淄博沐坤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齐鲁国际塑化城联排7-16。

法定代表人:韩增文职务:总经理

被告:济宁恒佳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嘉祥县嘉祥街道洪山片区回迁商业4号楼1单元1-101。

法定代表人:曹奎职务:总经理

原告淄博沐坤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济宁恒佳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淄博沐坤商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查封、冻结被告济宁恒佳路桥工程有限公司72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告济宁恒佳路桥工程有限公司72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曹茂冰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  胡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