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305民初2984号之二
原告:淄博沐坤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齐鲁国际塑化城联排7-16。
法定代表人:韩增文职务:总经理
被告:济宁恒佳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嘉祥县嘉祥街道洪山片区回迁商业4号楼1单元1-101。
法定代表人:曹奎职务:总经理
本院以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20)鲁0305民初298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被告济宁恒佳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2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因原告申请本院解除查封被告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济宁恒佳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72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曹茂冰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 胡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