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平民保字第25号
申请人承德九福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张家港市三兴汇丰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承德九福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张家港市三兴汇丰机械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发生纠纷,申请人承德九福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张家港市三兴汇丰机械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及银行存款予以查封冻结。申请人承德九福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承德九福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将被申请人张家港市三兴汇丰机械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具体查封财产详见清单)予以查封。
依法将被申请人张家港市三兴汇丰机械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予以冻结。
以上查封、冻结金额为4500000.00元。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