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市三兴汇丰机械有限公司

南宁市肯扬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与张家港市三兴汇丰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桂0107民初6650号 原告:南宁市肯扬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一)南宁市邕武路23号、(二)南宁市秀厢大道42号嘉丰市场11栋2层B1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家港市三兴汇丰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锦丰镇三兴五棵松路。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南宁市肯扬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家港市三兴汇丰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宁市肯扬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050元,由原告南宁市肯扬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另5050元由本院退回原告南宁市肯扬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刘 敏 二〇一八年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严 冰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