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118民初3200号
原告:江苏果能食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8MA1NF51Q4D,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沧溪路2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赟,***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家港市三兴汇丰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26891932788,住所地张家港市锦丰镇三兴五棵松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和***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和***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江苏果能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家港市三兴汇丰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5日立案后。原告江苏果能食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果能食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苏果能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50元,减半收取5025元,由原告江苏果能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