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宇盛体育产业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跃体育器材有限公司、山东宇盛体育产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423民初1445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跃体育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庆云县渤海路街道北海家园11-2-404。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山东宇盛体育产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庆云县经济开发***的大街4315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申请人***跃体育器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宇盛体育产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1)鲁1423民初1445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山东宇盛体育产业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云支行账号:3705××××0875。 ***跃体育器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保全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账户的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应解除对被申请人财产的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宇盛体育产业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云支行账号:3705××××0875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