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222民初1078号之一
原告(反诉被告):广西中以**医疗器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南宁市高科路****车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MA5P83M51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菘,广西国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国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广西日田药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住所广西柳州市柳城县大埔镇河西工业园区富民路一巷**社会信用代码91450222708613101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传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广西中以**医疗器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广西日田药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立案。原告(反诉被告)广西中以**医疗器械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本诉撤诉申请,被告(反诉原告)广西日田药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反诉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广西中以**医疗器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广西日田药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各自提出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广西中以**医疗器械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广西日田药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5842元,减半收取计2921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广西中以**医疗器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35360元,减半收取计1768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广西日田药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张 敏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