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日田药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日田药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柳州中科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203民初6046号之二 原告(反诉被告):广西日田药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柳城县大埔镇河西工业园区富民路一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227086131010。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西传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罗彬彬,广西传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柳州中科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燕山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340321361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日田药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柳州中科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反诉原告柳州中科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诉反诉被告广西日田药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西日田药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反诉原告柳州中科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西日田药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反诉原告柳州中科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反诉被告的起诉,均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广西日田药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柳州中科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2- 本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600元(原告已向本院预交),减半收取11800元,由原告广西日田药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96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17967元(反诉原告已向本院预交),由反诉原告柳州中科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韦 欣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