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0114执1715号
申请执行人国科(湖北)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蔡甸经济开发区珠山湖大道230号孵化器大楼18层。
法定代表人饶火章,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广西日田药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柳城县大埔镇河西工业园区富民路一巷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鄂0114民初3172号民事裁定书,于2021年10月20日冻结了广西日田药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广西日田药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广西日田药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875600.84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欧阳世亮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罗 明